【導讀】為獲取蠅頭小利,在明知是非碘鹽的情況下,仍予以購買并銷售。近日,經河南省博愛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張海衛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12年11月15日,張海衛就因違法購銷工業鹽、精制鹽受到博愛縣鹽業管理局的處罰。2013年6月以來,張海衛在未辦理食鹽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多次購買非碘鹽到沁陽市、博愛縣等多個村莊進行銷售。同年6月26日,博愛縣鹽業管理局接到舉報,在張海衛家的小賣部查獲扣押散裝非碘鹽50公斤。2013年7月31日,張海衛再次廉價購買60公斤非碘鹽到街上叫賣,被鹽業局工作人員當場查獲并扣押散裝鹽55公斤。
2014年8月,博愛縣檢察院在兩法銜接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此案,督促鹽業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河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證實,博愛縣作為嚴重缺碘地區之一,食用非碘鹽將導致碘攝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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