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默飛世爾”在儀器行業可謂是眾所周知,作為一家知名的跨國儀器公司,給客戶提供了良好的產品與服務,但是這一知名商號,卻引發了一起企業商號侵權官司。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賽默飛世爾”商號糾紛案作出了一審民事判決。
庭審中,原告(賽默飛世爾科技()有限公司)訴稱,“賽默飛世爾”源自“Thermo Fisher”的中文音譯,為臆造詞,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經原告作為行業領軍企業,和其多家分公司連續三年的大量廣泛使用,眾多行業媒體的廣泛報道,該字號在行業內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譽。然而,被告(石家莊賽默飛世爾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作為與原告經營范圍重合的市場經營主體,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在先企業名稱權的“賽默飛世爾”作為其字號,登記“石家莊賽默飛世爾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并且還從事與原告相關的經營,并已經給原告實際造成了客戶的混淆與誤認。
原告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三)項之規定,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請求人民法 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等。
被告則辯稱,原告是生產企業,被告是商貿企業,兩者處于商品流通的不同階段;被告銷售的商品均為辦公設備、制冷設備、農業檢測儀器等,雙方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均不同,因此不存在競爭,更不會發生混淆。同時,被告注冊時間早于原告現有名稱注冊時間,沒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也沒有“傍”的意圖。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賽默飛世爾”字號,使人誤以為是其商品,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判決: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賽默飛世爾”字號;并在河北省級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對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五萬元。
下一篇:張錫全談檢測機構認證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