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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09-19瀏覽次數:1303返回列表
2016年1月6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委、科、財、環境保護、商務、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8門聯合公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32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該管理辦法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6年2月,原信息產業等7門聯合制定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等7門令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要求對電子信息產品中的有害物質行管控。但隨著產業的發展,39號令逐漸突顯出其局限性,因此制定了新的《辦法》。并從2016年7月1日,即新《辦法》實施日起,39號令即廢止。
而此次正式發布的《辦法》與39號令的區別在于:
()擴大規章的適用范圍并相應修改規章名稱。《辦法》將調整對象由電子信息產品擴大為電器電子產品,并將規章名稱修改為《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同時,《辦法》對“電器電子產品”的含義作出了規定。
(二)擴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范圍。《辦法》借鑒歐盟RoHS令和其他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將“鉛”、“汞”、“鎘”分別修改為“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將“六價鉻”修改為“六價鉻化合物”。
(三)增加有關科、財策支持的規定。《辦法》規定:鼓勵、支持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科學研究、術開發和合作,積推廣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替代與減量化等術、裝備。
(四)善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采取目錄管理的方式,由業和信息化商發展改革委等7門編制“達標管理目錄”,不再編制“重點管理目錄”。同時,建立合格評定制度,對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合格評定制度行管理。合格評定制度由認監委依據業和信息化的建議并會同業和信息化制定。業和信息化根據實際情況會同財等門對合格評定結果建立相關采信機制。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已正式發布,旦正式實施,將于我境內生產、銷售和口電器電子產品的相關企業產生很大影響。電子電氣行業應及時開展組織學習研究新《辦法》的各項術內容,在過渡期內積準備應對方案,及時調整不合理的生產藝,積開展供應鏈調查管理,確保產品在2016年7月1日后符合新的《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