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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北京中恒日鑫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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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總局發布《電離輻射監測質量保證一般規定》
發布時間:2019-07-02瀏覽次數:1213返回列表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規范電離輻射監測質量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電離輻射(以下簡稱輻射)監測質量保證的一般原則,適用于環境及核設施電離輻射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可參照使用。
本規定規范性引用文件:
《HJ/ T 6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Y/T 235 海洋環境放射性核素監測技術規程》、《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1009 輻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運行技術規范》、《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與解釋 正態樣本異常值的判斷與處理》、《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質量保證計劃:
必須對與質量保證有關的各種因素明確規定控制方法,至少包括采樣及樣品管理、監測過程控制、人員保證、儀器設備控制、設施和環境控制、方法控制、記錄和結果報告等方面的內容。應根據監測類型和監測對象具體制訂質量保證計劃。
a. 監測類型可分為常規監測、操作監測和特殊監測。
b. 監測對象可分為個人監測(包括外照射個人監測、體內污染監測和皮膚污染監測)、工作場所監測(包括外照射輻射場監測、空氣污染監測和表面污染監測)、環境監測(包括外照射輻射場監測,空氣、水、土壤和動植物等介質中放射性核素的監測)、流出物監測等。
在制訂質量保證計劃時,一般應考慮如下方面:
a. 建立健全的輻射監測和質量保證機構,明確其職責;
b. 對監測(包括采樣)依據的技術性文件和有關資料進行控制,以確保所使用的文件資料均為現行有效;
c. 人員的選擇、培訓、監督、能力持續監控;
d. 監測儀器、試劑、標準物質和消耗性材料等的采購、驗收、貯存和管理,以及對監測工作質量有影響的支持服務的控制;
e. 儀器和裝備的質量及其維護和校準的頻率;
f. 標準方法、標準器具、標準物質和參考輻射的應用與保持;
g. 監測過程中的質量保證措施;
h. 監測的結果必須能溯源到基標準;
i. 對監測工作中出現的不符合進行識別、評價、控制和改進的程序;
j. 必須證明監測結果與客觀實際符合的程度已經達到和保持所要求的質量。
監測的全過程都必須有質量保證。監測全過程是指與給定的測量有關的所有信息、設備與操作等的組織準備直至測量結果的處理的各個環節。






